在明长城烽火台附近盗掘,七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6-07-12 00:21:54 点击次数:66
新京报讯(记者陈璐)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赵某甲等7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中,多人以盗掘为目的,在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表层进行钻探、爆破、挖掘等作业。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赵某甲等7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提起公诉。
案情显示,2019年5月,赵某甲、刘某林、闫某、赵某乙等7人在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管家堡乡威鲁堡3号烽火台保护范围内进行盗掘,私挖形成深约5米的盗洞,但未盗掘出文物。经鉴定,威鲁堡3号烽火台属于古文化遗址,是山西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盗掘行为对该烽火台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未造成实质损害。
同月,赵某甲、刘某林、闫某、赵某乙4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南水泉村的明长城烽火台附近进行盗掘,分别挖出进深8米的横洞穴式盗洞和深7米的竖井式盗洞,未盗掘出文物。经鉴定,凉城县烽火台属于一处古代人工遗址,尚未被公布,盗掘行为对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严重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古文化遗址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为限。本案中,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被盗掘地点虽然偏僻,附近无警示标识,但被盗掘地点为明长城烽火台,属于一处新发现的古文化遗址。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赵某甲等7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提起公诉。2024年4月,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赵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二千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张彦君
- 上一篇:既有文化范儿又有烟火气,“五一”假期北京昌平推出五种新玩法
- 下一篇:没有了